儿收入不高 媳妇是外籍 父母房产想转给孩子

我和太太拥有一间单层排屋,市价不到 50万令吉,之前是出租给别人,如今,租客买了房屋,搬进自己的新家。

我们想把这间房屋留给小儿子,假如在立遗嘱的时候,清楚注明这间房屋是要留给小儿子的,应该如何处理?需要写清楚受益人的名字,还有房屋的资料?

小儿子学历不高,念完初中就没有继续读书,出来工作但收入不高,而且也没有报税,他可能认为,收入不到 2000令吉,不会被征收所得税,他有想过要购买房屋,以便可以一家人住,这样不需与父母住在同一间屋子,毕竟代沟与生活习惯不同,一起居住太长时间也会有摩擦。

可是,银行说他的“分数”不够,就是不符合贷款资格,如今已经接近 40岁的他,有 3名年龄不到 10岁的孩子,太太是外国籍(不是永久居民)、目前没有工作。去年的一场车祸,已影响小儿子的谋生能力,不晓得要多久才能复原,以便可以驾车送货。

请问:“如果现在将房屋转名给他,是否会被税收局查问?或者是在立遗嘱的时候注明,将房屋留给小儿子?不过,他太太认为,应该加进她的名字,这样她才有保障,可是,她是外国籍,会有麻烦吗?”

我们知道,在国内不少州属,假如是购买房屋,外国人只能购买超过 100万令吉的房屋,继承房产是否也受这一条例的影响?

曾先生(Mr Chen)敬上 

答:林若辉律师回答曾先生的提问时指出,假如准备将房屋留给小儿子,曾先生可以立遗嘱,写明将房屋遗赠给小儿子或者是在“亲情挚爱”的基础上,将房屋赠送给小儿子。

 

可通过立遗嘱或赠予

在这种情况下,产业拥有权的转移就不会涉及所得税的问题,因为是以“爱的礼物”形式赠送给他。

由于曾先生的媳妇是外国人,能否在“亲情挚爱”的基础上(Love Affection Basis),或者是通过立遗嘱获得遗增,有赖于是否获得州政府当局的批准。

假如转移房屋部份拥有权给媳妇的申请,被有关方面拒绝,为保障他们的利益,建议将拥有产业的权益,转移给小儿子和孙子,孙子权益那部份注明媳妇是托管人。

 

若没立遗嘱依法分配资产

林律师补充,个人如果在生前没有立遗嘱,万一有一天告别这个世界,他/她所遗留下的资产,将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(1997年修正法案)来安排。

第一:只有配偶(没有子女、父母已不在世),配偶获得100%。

第二:假如拥有配偶和父母(没有子女),配偶得50%、父母50%。

第三:如果只有子女(配偶和父母已不在),全部遗产归子女。

第四:假如配偶、父母皆健全,而且有子女,那么,子女获得50%、配偶和父母各得25%。

第五:假如逝世者留下子女和配偶,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,子女可以获得三分之二的遗产,配偶只获得三分之一。

假如曾先生没有立遗嘱,那么他名下的资产,不论动产或不动产,将根据遗产分配法令来分配,也就是说,准备留给小儿子的单层排屋,将纳入其资产组合,其他儿子也可以来分。

因此,最好是立遗嘱写明单层排屋是要留给小儿子的,或者是现在也可以办理手续,将房屋赠送给小儿子。

估计曾先生是顾虑车祸意外的发生,已影响小儿子的谋生能力,购买房屋的计划可能无法如愿,所以,决定通过转让单层排屋给小儿子,让他们一家有固定的居所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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